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2017-03-20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2017-03-20失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10-16 13:42:5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125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食品办 二OO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现本市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9〕95号
发布日期 2009-09-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市食品办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现本市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食品办职责

  (一)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二)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承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农业部门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下同)的监督管理。

  三、园林绿化(林业)部门职责

  (一)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的监督管理;

  (二)林果生产、蜂蚕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林果生产者、蜂蚕养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林果和食用蜂蚕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职责

  (一)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对专门的食品包装(分装)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生产加工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五、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和其他销售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对专门从事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六)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六、卫生部门职责

  (一)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和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

  (二)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七)查处餐饮服务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七、商务部门职责

  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一)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二)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九、各区县政府职责

  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十、其他职责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