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和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消费品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众修改意见请反馈至sxqxzh12365@163.com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4日。
联系人:山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 王保平 陈诗剑
联系电话:0351-3532040
附件: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是指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山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在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后,对召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科学、客观评价召回取得实际成效及产生的影响,及时发现召回实施中的问题,引导生产者尽可能地实施有效召回,及时调整或改进召回策略,对缺陷消费品召回形成闭环监管。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体系、工作机制,监督和管理生产企业实施有效召回。
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在跟踪与评估工作完成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跟踪与评估情况。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做好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
第五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信息发布情况;
(二)召回范围情况;
(三)通知销售者、消费者情况;
(四)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消费品情况;
(五)进行补充或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召回措施落实情况;
(六)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七)接受消费者咨询情况;
(八)召回记录、报表、票据及影像等资料凭证留存情况;
(九)其它需要跟踪的内容。
第六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方式包括核对资料、查验记录、电话回访、舆情分析、问卷调查等。
第七条 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生产企业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第八条 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中发现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 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发布召回信息和接受公众咨询;
(二)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的;
(四)未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
第九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应遵循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召回技术专家参与,参与工作人员不得与召回实施者有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参与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相关人员应严守纪律、依法履职,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二条 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开展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时,缺陷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有义务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食品、特种设备及其他产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