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2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并以附件形式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与《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为了更好发挥“两个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作用,贯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对“两个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动态调整。《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由原来的18项增加到现在的41项,新增23项;《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的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现在的26项,新增20项,删除6项,调整1项。
现就《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与《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鄞州区和济街69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1020室
电子邮箱:fgc@scjgj.ningbo.gov.cn
联系电话:89189848
联系人:钱文虎
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5日。
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与《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