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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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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12 11:03:59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为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以及执行报告质量审核工作,提升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水平。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2 截止日期 2024-08-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贵州
备注 附件:1.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2.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为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以及执行报告质量审核工作,提升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水平。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

二、反映意见建议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550002。

(二) 电子邮件请发至:gzhpc123@163.com。

(三)热线电话及传真:0851-85570119。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1.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2.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

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

(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我省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许可证有效期(必查)

主要审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续的情况。

二、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必查)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或处置方式等。

若排污单位就相较于环评变动的内容提供了补充说明材料,还应对该材料开展审核。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评估其符合非重大变动的条件是否充分。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情况分析说明的,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评估,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重大变动或未批先建的内容。

三、登记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行业类别(选查)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以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信息,审核填报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当涉及多个行业时,还应审核是否存在遗漏。

(二)管理类别(必查)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审核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是否识别正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行业类别相关环评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等信息。

(四)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等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五)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特别是有机溶剂)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写硫分、灰分、热值等信息。

(六)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依据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等正确和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

(七)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或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

(八)固体废物登记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要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重点关注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是否遗漏工业固废种类。

(九)工业噪声基本情况(必查)

对于《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发布后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填报工业噪声基本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审核填报的产噪单元名称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十)图件(选查)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图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许可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大气排放口(必查)

对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排气筒高度、数量是否和环评文件一致;排放口类型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正确识别。

对于无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无组织排放源(含厂区内和厂界)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的许可范围,即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六个环节。

(二)污染因子(必查)

主要审核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是否准确识别了污染因子。对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文件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原则上应全面识别。排污单位作出承诺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应重点关注其提供材料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备注以下内容,“若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

对于废水和废气,主要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我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时间应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确定。六是我省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等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黔环土〔2023〕5号)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七是对于噪声,审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

(四)许可排放量(必查)

1.控制因子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等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污染物(若有);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

2.许可排放量

主要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和取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

(五)固体废物许可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否与环评文件一致。

五、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自行监测(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工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手工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应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国家或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厂界噪声还应关注监测指标的正确性。

2.台账记录(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关注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固废和噪声(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3.证后执行报告(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等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重点关注上报截止时间是否错漏,固废和噪声执行报告要求(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4.信息公开(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2.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噪声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对于2023年9月29日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在“其他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载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和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5.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

六、核发流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工作规范性(选查)

主要审核办理类型、核发流程、归档材料等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其中,归档文件应包括:排污单位申请表、相关部门会审意见、签发材料、技术评估材料(若有)等。对于变更或重新申请,核发时应对申请材料中相较原许可证载明内容和附件材料的调整、删除等变化情况开展全面审查。

附件2

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

(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及时性审核

结合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一)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个别行业如火电行业等的年报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无需提交年报。

(二)月/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月报/季报)一般应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

二、完整性审核

主要对执行报告中以下十一项内容在报告周期内的信息填报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年度执行(守法)报告第(一)至第(八)项为必查内容,第(九)至第(十一)项为选查内容。对于季报,应审核第(二)、第(三)和第(六)项内容。对于月报,应审核第(六)项内容。

(一)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

应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的变化情况。若上述内容存在变化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且变化情况与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

应完整填报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产负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内容。当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出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时,还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1. 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应完整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等内容。当处理设施涉及药剂使用、污水回用时,还应填报药剂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等内容。

若污染防治设施发生过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含设备维护、设备故障等),则应完整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包括停运(异常)的时段、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上述信息应与企业台账或异常情况上报记录等材料保持一致。排污许可证对停运(异常)时段有监测要求的,还应完整填报该时段内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未填报该表的,应在本章小结中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2. 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

对于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补充完善了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的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当存在超能力、超种类、超期贮存或其它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情况时,应在本章小结中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涉及环保手续的,还应在小结中补充环保手续情况。

(四)自行监测情况

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整填报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填报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数据应与提交的监测报告、台账记录等一致,原则上也应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1.有组织排放

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各废气(水)排放口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浓度(速率)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等内容,并提交与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监测报告。其中,超标率数据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中的对应信息相匹配。

若存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应至少完整填报相关排放口编号、该时段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信息。当排污许可证对该时段有自行监测要求时,还应完整填报相关监测信息,填报要求与正常工况下的排放口监测要求一致。

2.无组织排放

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完整填报无组织废气的监测点位(设施)、监测时间、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情况及超标原因等内容。

若排污许可证载明了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等无组织排放源管控要求,还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情况。

对于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所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

3.工业噪声排放

对于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补充完善了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排放信息的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噪声监测结果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厂界各噪声监测点位的有效数据个数、最大值、最小值、是否达标、超标原因等内容。平台未完成更新前,可在“自行监测情况”的小结中填写上述内容。

(五)台账管理信息

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落实情况。若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中填报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还应提交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时段的台账记录。

(六)实际排放情况

1.有组织排放

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废气(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若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有相关监测数据,应在本章小结或“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填报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2.无组织排放

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六类无组织排放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石化行业),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其实际排放量,并提交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

对于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情形,当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明确的相关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后,可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

3.超标排放

当存在超标排放时,应完整填报超标时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填报的自行监测超标数据对应。其中,废气超标时段应逐小时填报,废水超标时段应逐日填报。

(七)信息公开情况

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

(八)附件

持证单位应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以及第(一)至第(七)项内容中明确需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监测报告、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和依据等材料。

(九)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和运行情况,包括人员保障、设施配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十)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中未能包含的内容,在本章小结中进行填报。

三、合规性审核

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持证单位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一)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

报告周期内存在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调整、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模、种类、去向变化等情形的,应根据变化发生阶段分别对照国家重大变动清单,审核其变动内容是否与提交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等材料相符。

(二)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

1.排放浓度

(1)监测数据有效性。持证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应由满足相关要求(《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应定期由具备校验资质的机构对仪器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仪器,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数据使用。)且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的数据有效性要求;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的数据有效性要求。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质量体系的持证单位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提供(有CMA计量认证标志)。执法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2)达标情况。正常工况下,废气(水)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日均值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若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要求判定。非正常工况时,持证单位应针对超标情况提供合理说明,包括已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的治理设施停用、故障和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情形等。

2.实际排放量

(1)计算原则。应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2)数据选取顺序。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则选取。

(3)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废气(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先按CEMS数据中每个时间段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进行核算。若在线数据有缺失的,缺失数据应按照HJ 75、HJ 356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

(4)手工监测数据应用。一是废气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照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乘以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当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二是废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有累计流量计时,应按照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乘以年累计废水流量的方式进行核算;无废水流量监测时,可按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的方式进行核算。

(5)其他情形。一是超标时段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超标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浓度乘以烟气量(废水量)和超标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二是实际生产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时间时,应按实际生产时间核算实际排放量。三是污染物未检出时,该时段内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无需计算。四是持证单位报告周期内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按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实际排放量。鼓励持证单位如实计算开停工、检维修、事故排放等情况的实际排放量。

(6)排放量合规情况。逐个将废气(水)污染因子的全厂实际排放量与其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审核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其中,废气污染因子应分别计算有组织源项和无组织源项的实际排放量。

(三)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1.自行监测要求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贵州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的通知》(2024-01-21)等审核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落实情况,重点审核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及时安装、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

(1)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等信息,审核持证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2)手工监测。通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等信息,审核各污染因子的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许可证的监测频次要求。

(3)无组织控制。涉及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审核其泄漏检测和修复是否满足许可证相关要求。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1)运行时间。对照执行报告周期内各生产单元实际生产时间,对污染治理设施(含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的运行时间进行审核。原则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应大于其对应产污单元的实际生产时间。

(2)去除效率。若排污许可证载明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要求,应结合相关监测数据,审核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去除效率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

(3)异常情况下的控制措施。审核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附件

××市(州)2024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一、总体完成情况

我市(州)应提交2023年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应提交2024年一季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应提交2024年二季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应提交2024年三季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

我市(州)应开展2023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的持证单位共计××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描述主要做法和经验,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帮扶指导等)

三、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存在问题的情形分析

(一)总体情形分析

1.总体情况

2023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至少存在一项问题的排污单位共计××家,问题率为××%。主要问题集中在……

2.原因分析

本次规范性审核发现错误率较高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对于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应详细分析造成原因)

3.问题企业处理及整改情况

(该部分为整改报告内容)

对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已采取……等措施(如责令整改等)。对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已采取……等措施(如退回企业进行修改、移交执法部门采取各类处罚措施等)。目前,已完成整改××家,整改完成率××%。对于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主要包括……(分析未完成整改原因)。

(二)典型案例

(提出不少于一个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情况)

(三)工作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地区: 贵州 
 标签: 污染源 许可证 许可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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