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形成《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
联系人:王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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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