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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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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1 04:00:55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代为起草了《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0 截止日期 2024-04-0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西
备注  

为深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代为起草了《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xsyjtzfc@163.com。

2.通信地址: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30030,联系电话:0791-852571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5日。

附件:1.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件依据]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责任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用于安全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

(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其他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二)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五)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配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但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八)组织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组织或者参与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一线从业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线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应当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知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应当参加班前会,认真开展班前、班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本单位应急值班室;

(五)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现场制止不安全作业行为;

(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车间主任(工段、区、队长、项目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至少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三条[第三方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培训教育等服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二)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方案;

(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四)采用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的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设施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三章 规章规程及投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包含上一款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编制;

(二)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三)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章 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保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从业人员安全保障责任:

(一)将劳动合同制员工、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

(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检查、佩戴、使用,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不得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七)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紧急撤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合法权益;

(八)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厂(矿)、车间(工段、区、队、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新招用人员、换岗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再返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督查从业人员遵守生产作业基本规则,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和不让他人受到伤害;做到“五个须知”:须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须知安全责任体系,须知安全制度规程,须知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须知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克服“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和好奇。

第五章 安全设施设备场所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项目设计需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需按照规定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的,应当报该部门批准;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进行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六)建设项目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

(一)不得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四)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六)不得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禁止性规定和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全出口和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危险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建筑工程拆除、高处作业、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现场安全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和身体状况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开展施救,并立即报警,不得盲目施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加强污水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提醒。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

(二)“厂中厂”、“园中园”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三)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四条规定所列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六条[安全风险风险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危险源、风险点和危险环节开展辨识,重点辨识以下内容:

(一)生产区或整体运营区域存在的系统性安全风险;

(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存在的安全风险;

(四)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含厂区配套的倒班房、食堂、商店等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五)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职业素养、个人防护、日常作业行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处置、事故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七)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台风和龙卷风等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八)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其他行业领域按照风险特点适时开展辨识评估。

第二十七条[安全风险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照《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定期更新。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安全风险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项目)、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辨识评估风险,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签订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确认书(包括上下工序及本工序风险辨识、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一般和重大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行以及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区域的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四)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危害告知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行业领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修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八)其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以下情况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以及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事故隐患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事故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确定治理措施并限时治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制作复查验收报告,及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隐患治理工作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一)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和文件;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应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

(一)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四)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一)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将造成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财产损失等的事故纳入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三)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六)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监督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查纠和惩处,明确查纠方式、查纠内容、查纠频次、查纠部门和惩处措施、惩处程序、实施部门等。

从业人员不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服从管理,发生“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内部规章制度,采取批评教育、重新教育培训或者依法依规降职降薪、撤职、罚款等惩处措施。违章人员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应当调离岗位,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作业奖励机制,对从业人员长期安全作业、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配合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事故抢救,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配合开展事故抢救,为检查人员和抢险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整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处罚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相继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监管体制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部分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有所抬头,最根本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有效落实。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更有效、有力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总结提炼我省安全生产经验做法,制定一部全面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规定。

二、解决的问题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的差距,明确主体责任的概念和范围,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等概念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何配备、安全投入范围如何投入、一线从业人员如何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如何落实、危险作业如何实施等问题,做到操作性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能够更加高效的抓好落实。

三、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规定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6方面,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8项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围绕这6方面责任该如何有效落实,《规定》分9章,进一步详细规定。

(一)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和考核。二是细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内容。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规定。三是厘清相关概念。针对现实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概念的理解不一致,《规定》综合有关政策文件及部门规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便于现实操作。

(二)明确安全规章、规程及投入的具体要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的9项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制定包含9项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5项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9项基本安全生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8项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责任,建立健全厂(矿)、车间(工段、区、队、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履行5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督查从业人员遵守生产作业基本规则,杜绝“三违”,做到“四不伤害”,做到“五个须知”,克服“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

(四)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遵守7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对场所和设备设施的7项安全责任。同时,对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距离、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明确双重预防机制的具体要求。对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双重预防机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源、风险点和危险环节开展辨识,重点辨识本单位危险源、风险点6方面内容,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一般和重大进行分类管理,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日常隐患排查治理7项基本事项和4项专项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确定治理措施并限时治理。

(六)明确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程序。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置流程,应当履行的5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以及事故报告基本流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七)加强监督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督考核奖励机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支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事故抢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区: 江西 
 标签: 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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