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1996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中已明确相关规定,没有必要重复制定。原规定从国家到省均未在国务院、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且无相关配套市场平均价格及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导致实际无法操作。现根据相关要求,就拟废止《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2.电子邮件请发至:xasjjfgc@163.com
3.传真请发至:86788475
附件: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1709275267000.pdf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