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活动,规范开展放心消费单位星级评价工作,确保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稳步可持续发展,提升我省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省放心消费创建评价制度(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月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4523777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消费欺诈规定修改意见”。
二、传真至0898-66726217。
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01室,信封请注明“放心消费创建评价制度修改意见”。
附件:《海南省放心消费创建评价制度(试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附件
海南省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评价制度(试行)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活动,规范开展放心消费单位星级评价工作,确保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稳步可持续发展,提升我省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放心消费创建办《关于优化“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价对象】已成功申报备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三星、四星、五星)”的经营主体。
第二条【评价原则】经营主体公开承诺内容即为评价内容,根据经营主体申报备案承诺内容进行公平、公开、公正评价。三星级、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采用经营主体自我评价、系统自动审核,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系统自动审核基础上由属地市场监管所全覆盖检查核实。核实工作在授星前完成。
第三条 【评价方法】根据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列异、失信、行政处罚、消费投诉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经营主体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备案成功后,发现不符合基本条件或不履行承诺的,不列入评价对象。
第四条 【评价主体】
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属地市场监管所按照网格化管理制度,对辖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授予“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及时将评价结果、未通过原因等信息录入“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评价平台”。
第五条 【评价内容】
(一)评价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由系统自动审核);
2.经营满一年及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由系统自动审核);
3.一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系统自动审核)。
(二)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标准
1.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内容:
(1)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2)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3)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服务质量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不夸大商品作用,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4)在用计量器具均按规定通过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无短斤缺两行为,重点核查计量器具年检,铅封完好度。(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5)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能主动自行协商和解消费争议。(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6)重视商品和售后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环境整洁,经营行为文明有礼。不销售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7)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张贴“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标识和承诺书。(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系统自动审核。)
2.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内容(在三星级基础上增加1条评价内容):
公布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填写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及负责人,系统自动审核。)
3.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内容(在四星级基础上增加3条内容):
(1)承诺实行线下购物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属地市场监管所全覆盖实地核查。)
(2)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或消费维权服务站。(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填写消费维权服务机构、处理消费投诉负责人,属地市场监管所全覆盖实地核查。)
(3)设立消费维权赔偿先付保障金。(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填写赔偿先付资金金额及赔付机制,系统自动审核后,属地市场监管所全覆盖实地核查。)
(4)一年内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以上。(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属地市场监管所结合全国12315平台、12345热线等投诉处理情况全覆盖实地核查。)
(5)实行在线解决消费纠纷(ODR)制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由经营主体按照清单提示勾选,属地市场监管所全覆盖实地核查。)
第六条 【评价时间及周期】属地市场监管所每季度首月对申报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经营主体开展评价工作。首次开展“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评价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已评定为2023年10月前评定的放心消费单位,在线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成功后,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观察期(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成功后6个月内)缩短至3个月。
第七条 【动态培育评价】
(一)评价观察期内,发现“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未达到承诺标准的,“放心消费单位”存在未履行承诺条款的,应及时告知原因,给予一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承诺标准的,取消参与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资格,重新承诺申报;
(二)已经评定为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的经营主体,发现存在未履行承诺行为的,经整改(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承诺条款的予以摘星。连续两次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未履行承诺条款的,经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黄牌警示并录入海南省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平台。
(三)开展评价时,发现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的经营主体被海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列入“高风险”类的,不予通过评价;被海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列入“中风险”类的,延长观察期三个月至下一次风险类降级后再开展评价。
第八条 【抽查确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按照一年内评价总数10%的比例,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省放心消费创建办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检查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履行承诺情况。
第九条 【晋星申请】经营主体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后满足上一个星级标准,连续12个月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承诺的,可提出晋星申请。
第十条 【取消称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纳入放心消费黑榜进行公示:
(一)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被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发生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示】所有评价结果均要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评价平台”放心消费红黑榜及时向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 【评价异议期】星级评价结果公布后的30个自然日内,系统开通申诉通道,经营主体可对星级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对异议材料及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信息来源】放心消费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主体履行承诺等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公示信息等相关信息。
(二)行政检查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三)投诉举报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受到经查实属于经营者过错的有效投诉举报信息、媒体曝光内容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五)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是指经营主体落实诚信经营,自觉履行《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书》等承诺意愿情况。
第十四条【品牌宣传】
(一)在“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评价平台”设立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公示栏,对相应星级的放心消费单位分类公示,提升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放心消费单位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执法、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二)实时推送放心消费承诺、放心消费星级评价、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息至营业执照信用码(放心消费信用码),引导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关注经营者信用情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便于消费者选择优质商家。同时,督促经营者提升商品服务质量,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三)实时推送放心消费单位评价结果至各电商平台,由平台在经营主体网站做标记公示,提升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四)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可使用“放心消费在海南”LOGO标识。“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评价平台将为优质放心消费单位提供优品展示功能。
第十五条【部门协作】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评价工作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电话】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45热线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布试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