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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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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22 17:27:41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42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2 截止日期 2022-08-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hfld@scjgj.sh.gov.cn;2.传真:(021)54662231;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办收,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8月29日。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docx

   附件2: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docx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积极推进商品和服务领域内的明码实价工作,鼓励经营者按标示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再商议降价。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内容;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

经营者除按照前款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消费习惯,自主增加标示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

鼓励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承诺的方式向公众预先公示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带来实质影响的价格调整信息,以及解决涉及明码标价的价格争议的具体举措等信息。

第八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行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的收费金额。

第十条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

对于某一服务项目,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确定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的,经营者不得再将该项服务项目拆分标示。

第十一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文字标示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经营者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若经营者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内容的,应保持中、外文内容的一致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的标价方式”应具有方便消费者获悉的特征,具体包括:标价签(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音频视频以及其他有效展示形式。

鼓励经营者通过自建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向社会公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通过互联网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结算页面等界面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统一样式的标价形式或标价内容的,该标价形式或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专项收取快递物流服务费时,应标明服务项目与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第十六条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第十七条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在商品陈列柜(架)处,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条从事黄金、铂金、珠宝饰品销售的经营者,应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成色、重量、计价单位、计价方式、加工费标准、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等设施在销售时应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车位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房屋交易场所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楼盘基本信息、楼盘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房源及地下车库车位价格信息、已登记的房源及地下车库车位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等。

商品房经营者以价格承诺书方式就标价内容向公众作出承诺的,应在房屋交易场所醒目位置一并公示该价格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经营者应在合同中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除快餐外的餐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后结帐收款。

提供饭菜半成品、鲜活商品应标明是否包含加工费或配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配料费的,应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鲜活水产品菜肴如注明为“时价”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日价格。

第二十四条美发美容经营者应在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加强服务过程中的价格等信息告知,在消费者选定服务或商品,以及因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或商品时,以消费清单等方便消费者获悉的方式,与消费者确认所需服务项目或商品品名及对应的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提供租借服务的经营者应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品名、期限、计价单位、租金、押金等。

第二十七条提供家用电器、日用品等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

第二十八条提供车辆加油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标明品种、标号、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在收费窗口或维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应包括为:

(一)维修结算定额工时收费,具体应标明:维修类别、维修汽车及车型类别、维修工种、维修工时、修理项目、计价单位、维修金额等;

(二)修理材料费应标明总成系或装置名称、基础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装置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

(三)检测调试应标明检测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条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停车场点的车辆进口处与收费处,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限、收费范围、免费时段、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一条提供邮政、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应在网页界面、收件点或收费点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价格优惠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公示经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等,并在房屋销售合同附属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三十三条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电信等的明码标价,应在营业或收费场所、网上缴费平台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结算时应在发票或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日期、收费项目、消费数量、收费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的明码标价,应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内容、产品价格、行程信息、服务标准、主动提供的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的明码标价,应在旅游景区售票场所或售票网站等电子售票平台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内容应包括:景点名称、景点等级、门票类型、游览项目(含另付费项目)、价格、价格优惠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的明码标价应在演出场所、票务销售场所或电子售票平台采用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价格、演出内容、演出单位、演出时间、座位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医疗收费的明码标价,应在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鼓励医疗机构在提供重大医疗服务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与医疗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方案与实施路径;手术名称、手术特殊仪器设备的项目与预计使用情况;诊疗中涉及的医疗器械及预计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教育收费的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在招收简章、收费通知、官方网页、票据清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中标明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对于收费价格调整等对择校入学具有重要影响的价格信息,鼓励教育机构承诺在变更收费前,提前向社会公众告知价格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在收费场所逐一公示收费明细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经营者或者收费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标价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或服务的明码标价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2日止。原《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6 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实施办法》自2017年10月施行以来,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10月22日到期。

2022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明码标价工作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为进一步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优化价格监管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过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家和相关省市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管经验,有效借鉴《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相关条款,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2022年上半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多次带队赴企业开展“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主动上门了解企业在合规方面的需求。起草小组还多次现场走访相关企业并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明码标价等情况,征询意见建议。

2022年7月,印发通知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前明码标价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新需求等,就《实施办法》研究提出修订意见。

2022年8月上旬,起草小组多次组织内部研讨,集中研究分析了政策衔接等问题,并在此前意见建议征询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新增加3条,修改15条,修订后由原来41条变为44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因机构改革和上位法修订,调整管理部门名称或职责及相关文件名称。比如将“市价格主管部门”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比如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二是增设了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和美发美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基本要求。结合当前涉企收费和民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新形势新情况,结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正在开展的市级“人民群众最期待”的实事项目之一“美发行业阳光价格行动”等,增设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和美发美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要求,推动相关价格等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根据当前相关市场主体价格管理实际,以及近年来相关新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整有关文字表述。比如随着国家价格机制改革推进,基于中介服务收费当前基本放开,由经营者依据经营管理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删除公示“收费依据”的要求。比如根据医保相关文件表述规范用语,在药品价格等信息标示中增加“剂型”。

 地区: 上海 
 标签: 市场监督 草案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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