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试行期为2年,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6月15日前将修正意见建议(含电子版)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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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