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完善计量治理体系和提升计量治理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进行修订,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17室计量认证处(邮编:518040),联系电话:83070096,并请在信函封面上注明“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sunsh@mail.amr.sz.gov.cn。
附件: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强制检定采取的形式包括只做首次检定、周期检定和抽查检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定的方式实施强制检定,并公布采取抽查检定方式的强制检定目录。”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在每个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布路线指引,并负责对在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未按要求设置公平秤或者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按照每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伪造检定、校准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检定、校准服务三至六个月:
(一)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超出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范围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三)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定期强制检定的;
(四)出具的校准报告使用虚假或者无效认证认可标志的。
未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器具或者未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责令停止开展校准服务,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