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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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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5 17:48:32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3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减轻本市企业及个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医保局共同研究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减免政策,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3月26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5 截止日期 2022-03-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企业及个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医保局共同研究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减免政策,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3月26日。

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并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jianduchu@wjw.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处注明“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减免反馈意见”字样。

请针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宝贵意见将会被认真研究。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费用减免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供管水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服务对象具体包括: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必检项目: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检项目: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必检项目: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检项目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必检项目: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三、从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业务相关要求

我市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上述检查项目的场所、仪器设备和人员等,如具备接诊室、检验科及卫生间等,配备相应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和X光检查等仪器设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生、检验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有相应资质。

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在检查后出具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书、诊断书和健康体检报告等(体检报告应有正常值范围,相关证明应有体检医师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

四、定点体检机构管理

(一)定点体检机构确定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编制年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经费预算,并根据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结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求量,确定免费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定点体检机构,向社会公布。各区确定的定点体检机构名单同步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定点体检机构服务范围

定点体检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为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服务,原则上不跨区域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服务。

(三)定点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及价格确定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要明确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结合本区确定健康检查方式和地区实际,以补偿成本为原则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四)定点体检机构免费健康检查流程

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公共服务时,应当向定点体检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件样式详见附件1):

1.从业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食品类:(1)《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以上许可证和备案的复印件有其一即可,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化妆品类:(1)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账号登录后主页面截图打印稿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复印件有其一即可,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3)如企业拟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依法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健康体检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括“化妆品生产”或相关内容。

公共场所类:《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生活饮用水类: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括:饮用水供水服务或相关内容)或《卫生许可证》(以上证件复印件有其一即可,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消毒产品生产类: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括:生产消毒产品)或《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以上证件复印件有其一即可,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从业场所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原件现场核查,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存档)。

3.从业场所出具的免费健康检查的申请单(详见附件模板2)。

4.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查,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存档)。

定点体检机构应当核对体检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定点体检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体检者如无法提供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定点体检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可享有的相关免费服务内容,在取得体检者签字同意放弃免费服务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出具健康证明文件,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五)定点体检机构健康证明出具要求

1.各定点体检机构对体检者及时出具健康证明,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16〕107号)执行。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

2.健康证明出具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机构按原日期进行补发,无需重复体检。

(六)定点体检机构申请财政补助流程

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定点体检机构开展的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落实经费补助。按照“预拨经费,事后结算”方式,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辖区定点体检机构上一年体检总量的50%在年初预拨经费,年终根据机构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检查数量进行结算。

五、非定点体检机构健康检查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非定点体检机构健康检查流程

非定点体检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之前,应当明确告知体检者可在定点体检机构接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如体检者自愿放弃,应当签字同意。非定点体检机构对自愿放弃免费服务的体检者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二)非定点体检机构健康证明出具要求

1.非定点体检机构对体检者及时出具健康证明,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16〕107号)执行。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

2.健康证明出具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机构按原日期进行补发,无需重复体检。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定点体检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定期将工作情况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免费服务。

(三)各区应尽快制定本区域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方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

七、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统筹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行业的健康检查项目、需要纳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范畴的从业场所及人员范围、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健康检查要求进行认定。

(三)市医保部门按职责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将其列入区卫生健康部门预算。

(五)各区制定本区域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方案并于2022年 月 日前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培训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考核,杜绝体检机构虚报体检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市级卫生健康部门适时组织各区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绩效评价,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完善我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等内容,以期确保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doc

1.证件模板

2.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模板)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及检查方式(供参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X月X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市场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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