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1月1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程益新,联系电话:0571-8675711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99297510@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农业农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公开厅机关及下属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或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厅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五条 厅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厅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或回应。
第七条 要加强对干部职工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建立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要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上级和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厅各单位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担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二)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细化目录;
(三)按职责分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信息咨询和依申请信息公开等事宜;
(四)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和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各单位分工如下:
行政权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栏目由厅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维护管理和信息更新。对以上没有提及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文过程中,同步附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并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全面、简洁明了。宣传中心协助各单位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图解、视频、音频、动画等制作。
第十三条 厅各单位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厅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三农”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三农”工作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人事任免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和要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厅门户网站(www.nynct.zj.gov.cn);
(二)厅公共查阅点;
(三)省政府公报、《浙江农业农村》;
(四)农村信息报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浙江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厅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厅应当加强依托厅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咨询、下载等功能。
第十九条 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行谁公开、谁审核。对涉密信息,厅各单位不得公开,如不能确定是否属涉密范围的,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敏感类信息(指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厅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给予公开。
第二十条 厅各单位拟定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是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对认为应主动公开文件,由厅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厅发布的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动植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厅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厅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厅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五)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不属于厅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九)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厅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七条 厅有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将书面申请书转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并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厅有关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第三十二条 厅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书面总结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单位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厅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浙江农业农村信息网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厅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实行问责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浙农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通林 厅长
副组长:沈素芹 副厅长
组 员:杨圆华 厅党组成员、秘书处处长
应金岳 办公室主任
费建庆 法规处处长
方 杰 政策改革处处长
吴新民 规划处处长
吴联峰 乡村振兴协调处处长
李文胜 计财处处长
朱勇军 产业信息处处长
邵晨曲 社会事业处处长
李 锋 合作经济处处长
陈百生 科教处处长
田 丹 质监处处长
周祥胜 种植业处处长
黄立诚 畜牧兽医处处长
徐晓林 渔业渔政处处长
孙奎法 农业化与数字化处处长
占金荣 农田建设处处长
骆健民 人事处处长
潘天银 二级巡视员、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友松 省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李志慧 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主任
李万虎 省农业农村宣传中心主任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应金岳兼任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