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1年6月26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fxxgk@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息公开办),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6月15日
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明确收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由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司局具体办理。
第三条 总局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拆分计算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件数,符合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根据标准拟制《收费通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按件数未达到收费标准的,进入日常分办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照《办法》规定按量计收收费。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单件申请答复页数符合收费标准的,由承办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根据标准拟制《收费通知书》,提交信息公开办。由信息公开办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例如,已经正式发布的文件、标准等),按照固定格式文本计算页数。尚未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一般按照A4幅面计算页数,文本格式(包括字体、字号等)可参照公文办理格式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以信息系统生成的文本格式为准计算页数。
第六条 《收费通知书》包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收费金额等内容,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2。
第七条 总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从《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从发送《收费通知书》次日起计算时间。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信息公开办(邮箱:zfxxgk@samr.gov.cn,电话:010—88650137)。信息公开办确认信息处理费到账后,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承办司局。承办司局继续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并告知信息公开办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公开办登记情况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缴费情况告知承办司局,视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办结。
第九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受价格、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总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模板)
2.收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