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1 14:33:26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36
核心提示: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出台了《江苏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随着广告行业新业态不断发展,该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广告监管要求,对办法修订已经势在必行,为此我局起草了《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截止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苏
备注  

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出台了《江苏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随着广告行业新业态不断发展,该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广告监管要求,对办法修订已经势在必行,为此我局起草了《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gsgg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509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邮政编码:210036。信封上请注明“《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反馈至:(025)85537601,文头请注明“《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广告发布信用监管机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为广告智慧监管赋能增效,进一步优化全省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是指以江苏省广告监测中心广告监测数据为基础,参考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广告监管监测数据和在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数据,依据本评价办法,通过设定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一定时期内本省主要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对象为本省范围内的报纸、期刊、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等传统媒介,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互联网应用程序、覆盖面较广的门户网站、社会影响较大的自媒体帐号和直播平台等互联网媒介。

户外广告发布媒介上一年度被监测到发布涉嫌违法广告5条次以上的,列为特定评价对象。

具体评价对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负责全省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重点、分步骤实施广告发布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及等级划分方式。

评价委员会按照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对被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广告发布信用等级。

第七条 广告分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违法量指标、违法率指标、惩罚指标。

违法量指标是指按照广告违法的数量扣分。

违法率指标是指按照违法广告的条数、条次和时长等指标占被监测广告相关指标总量的比率扣分。

惩罚指标是指相关媒介在特定时段、特定版(页)面发布违法违规广告,或者所发布的广告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按照本办法规定加重扣分。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根据《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确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以季度为计分周期,按照《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综合计算季度得分,据此确定广告发布信用等级。

第九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指标起始分值为100分。

第十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等下设AAA、AA、A三个级别,B、C、D等不分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S分别为:

A等AAA级:   100分≦S,信用很好;

A等AA级:   90分≦S < 100分,信用良好;

A等A级:   80分≦S < 90分,信用较好;

B等:   70分≦S < 80分,信用一般;

C等:   60分≦S < 70分,信用较差;

D等:   S < 60分,信用很差。

第十一条  广告信用评价指标评分不跨季度,但应扣分却因线索核查等原因导致当季未扣分的,应纳入下一季度评分,下一季度未列为评价对象的除外。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广告监测中心对全省省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介实行常态监测,对各设区市传统媒介实行不定期抽测,对在省内从事广告活动的主要互联网媒介、户外媒介实行重点监测。常态监测、不定期抽测和重点监测的范围及抽测频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视情进行动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态调整。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评价范围的主要媒介,并可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媒介单位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广告信用评价结果,评价委员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形成上一季度全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纳入评价范围的媒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申报备案上一季度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由省广告监测中心负责核查并按季度纳入评分。企业公益广告作品获奖情况按照获奖时间所在季度与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一同申报。未申报者,不得分。

第十六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报告正式形成前一个月,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纳入监测和评价范围的各媒介和企业单位公告其广告发布信用预评价结果。

第江苏省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十七条  被评价媒介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信用评价委员会反馈,由其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媒介单位,并通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是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广告监管重点领域和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告媒介要对照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共同推进全省广告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涉及重热点行业的视情抄送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广告发布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较多的商品或行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或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守信激励机制。

对广告发布信用评价中获得AAA、AA和A级的广告媒介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广告媒介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以对上述媒介单位优化检查频次;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涉及媒介发布业务政府采购活动时,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广告媒介单位,可以优先考虑;

(四)将上述媒介单位推荐给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并建议其在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时优先考虑;

(五)对申请使用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媒介单位优先推荐;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失信惩戒机制。

对广告发布信用评价中获得B、C、D等的广告媒介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B等广告媒介单位,由所属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书面提示、行政约谈等措施加强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跟踪督办;

(二)C等广告媒介单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书面提示、行政约谈等措施加强监管,并将其纳入下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范围;

(三)D等广告媒介单位,在落实书面提示、行政约谈措施的基础上,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纳入下两个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范围;

(四)将上述媒介单位通报给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并建议对其采取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苏工商规〔2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地区: 江苏 
 标签: 市场监督 评价 广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