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 《海南省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海南省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知识产权联盟的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国知办函管字〔2015〕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联盟(含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以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为目的的发展联盟,是由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融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型协作发展组织。
第三条 联盟应遵循“自愿、开放、互惠、共赢”的原则组织建设,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全省备案联盟的管理工作。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负责辖区内联盟的备案推荐,以及备案联盟的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建立知识产权研发体系。在产业关键领域,推动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产业上下游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创新前端充分对接、过程紧密结合、后续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六条 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按照“自愿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若干个集中许可授权的专利池,形成专利池之间相互支撑、交叉许可的专利集群并开展商业运营。
第七条 加强地理标志运用和管理。构建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为主体的产品品牌体系,推动地理标志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优势产业。
第八条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开展商标建档立库、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做好商标品牌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开展商标品牌整合联合,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拓展品牌推广渠道,创新品牌竞争形式,丰富品牌竞争内容,不断提升企业品牌附加值和竞争力。
条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支持联盟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积极参与或主导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建立标准制定和专利池构建的良性互动机制。制定并推行产业核心产品与关键技术相关标准,推动相关必要专利纳入产品和技术标准,形成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有效衔接和捆绑运用,促进知识产权、标准与市场活动的紧密融合。
第十条 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控机制,对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分析,预判知识产权风险和威胁。建立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机制,主动采取知识产权联合布局、防御性知识产权收购、知识产权许可谈判和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等多种形式,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保障产业发展安全。
第十一条 开展专利导航分析服务。积极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分析,明晰全球核心专利分布和竞争格局,综合研判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产业知识产权布局,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为联盟成员参与国际竞争赢得战略主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支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信息的定向跟踪监测和深度分析,服务联盟成员研发立项、企业并购、市场开拓等决策。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业辅导制度。由联盟内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发明人担任创业导师,形成专业辅导团队。建立知识产权创业帮扶制度,指导联盟内成长型、成熟型企业与初创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和产品对接机制。
第十三条 开展具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面向联盟成员单位管理层、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创新创业主体等各类对象,灵活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通过组织开展相关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创业沙龙、专利推介、案例研讨、业务辅导、专家会诊、产业论坛、数据发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专业化培训交流活动,分类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层级、不同目标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强化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理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第三章 联盟的组建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新一代信息技术、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十五条 支持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交流合作和维权,提升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联盟的设立条件: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是在海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联盟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等加入联盟;
(三)所在产业领域一般应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具备组建并开展联盟工作的产业条件;
(四)各联盟成员单位具备共同利益诉求,具有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内在动力和强烈意愿;在所在产业领域具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积累,可以形成知识产权集聚或互补优势;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诚信精神;
(五)具有联盟章程和联盟设立所必须的资源和投入。
第十七条 联盟的设立程序:
(一)筹建。联盟发起成员单位提出组建联盟意向或要约;召开联盟筹建工作会,经充分沟通和协商;成立筹建工作组,制定组建计划和方案;筹建工作组制定联盟章程草案,起草相关工作及管理制度;筹备组建联盟工作机构。
(二)设立。召开首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联盟章程和设立联盟的决定,确定联盟名称,设立联盟工作机构等。
第十八条 联盟章程的内容
联盟应制定联盟章程。联盟章程是联盟设立、建设、运行与发展的重要文件。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一)联盟的名称、住所;
(二)联盟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联盟的工作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
(四)联盟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联盟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产生程序;
(六)联盟经费和资产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
(七)联盟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联盟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其他应由联盟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联盟采用合作组织式
联盟全部成员单位,以联盟章程为基础,组成合作型组织,并以此实现知识产权联盟的管理和运行。通常情况下,联盟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单位在保持法律地位独立的基础上,开展战略性合作。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二十条 联盟实行自愿和事后备案,凡符合联盟备案条件,并完成联盟组建的均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申请表》;
(二)联盟章程。联盟章程应当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联盟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简介(包括本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行业中的位置、近三年经营状况、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内容);
(四)联盟成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联盟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六)成立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联盟成立会议纪要;
(八)联盟成员单位名单,以及相关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赴联盟发起单位现场考察。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出具推荐函,并将备案申请材料一同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同意备案的,在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向推荐单位和相关联盟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或未通过社会公示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五章 联盟的运行
第二十三条 联盟应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海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人员担任,具体由联盟成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联盟应建立完善工作联络员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工作例会制度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发布研究报告,为成员单位及时掌握国内外产业前沿和知识产权动向提供支撑。
第二十五条 联盟应加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完善联盟经费和其他资产的来源、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支持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盟应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针对产业技术演进特点、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态势、国际竞争格局以及发展重点等,结合联盟各成员单位所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数量、质量与布局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规划应明确联盟的发展方向,确定战略目标、发展任务和工作重点,并规划具有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战略路线图。
第二十七条 联盟应建立合作共赢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联盟内部交叉许可、共有共享知识产权等方式共同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组合,实现知识产权的共享;推动人才池的交流共享,用好用活各成员单位的技术专家、专业人才等资源。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在专利池和知识产权组合运营中,应遵照以知识产权价值比例分配知识产权运营收益的原则;在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市场化利益分配机制。
第六章 联盟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备案联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相关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与、协助承办其组织的各项宣传、培训活动;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市场良性竞争和产业健康发展;
(三)要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要注重公益性质,着眼加快成员内部之间的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五)未经批准,备案联盟不得擅自以省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党和政府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开展活动;
(六)备案联盟开展的各类工作,原则上限定于成员单位内部之间,经批准对成员单位外对象开展活动时,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支持联盟建设和运营,协调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大数据信息和高端知识产权资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专业服务到位和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联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十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联盟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联盟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风险预警防范、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运营等能力提升活动。鼓励各地知识产权财政资金、产业发展运营基金等向联盟建设倾斜。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备案联盟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撤销联盟备案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备案联盟发生会员大会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单位变化、重大活动组织等情况,应在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三条 备案联盟应当在每年年底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政府支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同时抄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四条 备案联盟存在组织管理散乱或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敦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撤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