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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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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0 16:46:02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2213
核心提示: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方案》共计4个章节,16条。从全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的培育,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撤销等方面,对组织实施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进行了规范管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2月20日至3月1日。
发布单位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20 截止日期 2021-03-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东
备注  
    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加快建设和培育一批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引领带动我省食品产业基础加快向高级化演进,不断提高产业链和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食品产业发展实际,研究起草了《方案》初稿,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县工信部门分管同志进行了研讨,听取有关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省食品行业“大而不强”的特点比较明显。我省规上食品企业数量是广东、江苏、浙江的2倍左右,但是营业收入利润率比三省低3个多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业集约化发展缓慢,除啤酒、葡萄酒、食用植物油等特别具有优势的行业外,大部分细分行业集中度不高,布局松散,产业链不健全,没有形成集群化竞争优势。通过制定本办法,加快建设和培育一批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尽快改变我省食品产业布局散、产业链不配套等现状,发挥我省食品产业规模优势,提高产出比,推动我省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计4个章节,16条。从全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的培育,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撤销等方面,对组织实施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进行了规范管理。
 
    五、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5年。
 
    六、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2月20日至3月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产业处。
 
    联系人:刘会友
 
    电话:0531-51782636
 
    邮箱:sdxfp@shandong.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产业处
 
    邮编:25001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2月19日
 
    山东省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培育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加快建设和培育一批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通过培育认定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引领带动我省食品产业基础加快向高级化演进,不断提高产业链和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布的,食品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以食品产业为支柱,依托市、县(区、市)、乡镇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公共服务配套体系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持续完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突出,形成显著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
 
    第三条  山东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的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对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进行指导培育和认定管理。鼓励各级各部门给予奖励扶持。
 
    第二章  培育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目标明确,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加快形成“产业+配套、平台+生态、技术+赋能”的集群发展新模式。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产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产业集聚度较高,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好。龙头骨干企业带动能力强,加快培植形成具有“链主”地位的领航型企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产业链企业及配套企业分别在100户、60户、30户和3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00亿元、80亿元、20亿元和20亿元以上。
 
    对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科技创新能力强。区域内有一批成长性、创新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突出,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等。拥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平台型企业,具有引领行业发展的创新能力。骨干企业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同时,聚焦领军企业、产业链薄弱环节、公共服务薄弱环节等领域,加强产业项目的谋划、建设和储备,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
 
    (四)品牌影响力大。主要产品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着)名商标或国家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被省级以上媒体重点宣传报道。多项产品列入山东特色优质食品目录。区域内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诚信体系、品牌建设体系不断完善。
 
    (五)加快推进数字经济赋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食品产业升级。骨干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仓储物流、营销服务和品牌评价等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积极开展食品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为食品产业安全提供数据支撑。拥有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标杆企业或数字化转型标杆推广项目,集群、强县达到5个以上,强镇、园区达到2个以上。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当地党委、政府列为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建立产业推进发展机构,制定并实施产业生态培育发展规划,出台的扶持政策、保障措施务实、管用。区域内基础条件良好,拥有教育培训、人才引进、科技创新、质量检测、能源供应、环境治理等共享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产教融合事业,培育产教融合企业达到2家以上。
 
    (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保安全责任,杜绝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现象。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第六条 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业生态培育发展规划;
 
    (三)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
 
    (四)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列表;
 
    (五)区域内骨干企业获得科技创新、品牌等荣誉证书;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材料;
 
    (八)其它材料。
 
    第七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初审,初审合格的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公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认定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序推进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的培育工作,督促指导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要加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加大品牌培育、宣传力度,提升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聚区发展,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和发展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当年申报条件和程序提出复核申请。有效期满未提出符合申请或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和园区称号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本方案规定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三)区域内企业满意度低,质量品牌诚信度下降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发展情况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有效期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6年x月x日止。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产业 认定 评审 备案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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