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起草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反馈书面意见或建议。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联系人:徐玮,电话:54667797,传真:54667345;电子邮箱:shajjwhc@163.com。)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保障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摸及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建设规划、应用和管理,负责对全市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管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备案工作;委托第三方为市级监控值守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做好对市直管企业的数据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负责市直管企业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负责向各相关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的日常维护,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数据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或其它方式,确定区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向企业发布橙色、黄色预警警示通报,负责辖区内企业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
第六条 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区域,负责对辖内所有企业的数据监测和预警管控;负责确定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辖区内企业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
第七条 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八条 监控值守机构承担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值守职责。负责对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实时监测监控;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分级负责预警处置工作;负责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定期收集整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情况。
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企业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重大危险源固有风险、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根据预警的分级,将预警信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十条 红色预警属于重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4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应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1小时内对未及时消警的,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警示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登入监测预警系统。市直管企业的红色预警跟踪处置由市级监控值守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橙色预警属于较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应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企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对未及时消警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登入监测预警系统。市直管企业的橙色预警跟踪处置由市级监控值守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黄色预警属于一般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12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对未及时消警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市直管企业的黄色预警跟踪处置由市级监控值守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蓝色预警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固有低风险,由企业强化管理,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关注。市直管企业的蓝色预警跟踪处置由市级监控值守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风险研判信息,进行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处置、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若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判定为事故,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预警设备,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自动化设备;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内企业破坏、停用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离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市直管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全市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机制,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