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在《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7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贾后林;联系电话:0571-89761541;传真:0571-89761545;电子邮箱:271279992@qq.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