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3 15:57:56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餐饮行政许可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实现“最多跑一次”目标要求,切实提高餐饮办事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结合工作实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23 截止日期 2017-06-2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56609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餐饮行政许可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实现“最多跑一次”目标要求,切实提高餐饮办事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结合工作实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7年6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cycj2014@126.com。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餐饮行政许可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实现“最多跑一次”目标要求,切实提高餐饮办事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商事登记“先照后证”要求为基础,各地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视情容缺、集成服务”的工作模式,设立餐饮商事登记证照联办综合窗口,将商事登记后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综合窗口集成受理,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方法,推行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和容缺受理机制,实现办事群众和企业办理餐饮服务商事登记事项“最多跑一次”目标。
 
  二、服务对象
 
  纳入首批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事项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者。其他餐饮服务企业后续推广应用“证照联办”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加快推进餐饮商事登记“证照联办”
 
  各地应设立餐饮商事登记证照联办综合窗口,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证”的操作流程,加快推进餐饮商事“证照联办”,切实提高办事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1、设立综合窗口。各地应尽快设立餐饮商事登记证照联办综合窗口,综合受理人员由市场监管局委派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餐饮环节)业务骨干组成。综合窗口把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综合受理、部门专业指导、集中咨询服务等结合起来,有效解决“证照联办”过程中的“一次性告知”、“资料共享”、“容缺受理”、“统一发证”等问题。
 
  2、运作模式。综合窗口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日常业务。
 
  (1)统一收件,应办即办。对咨询事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工商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所需资料和相关要求,及时向服务对象做好宣传、介绍,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对即办事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后,应当场审核申报的资料,认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且属于即办件的,当即作出许可决定交服务对象。
 
  (2)并联审批,承诺办结。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经初审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统一的商事登记餐饮服务“证照联办”《受理通知书》,并承诺时限办结。综合窗口人员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平台推送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对不能实现平台推送的,将申请材料通过部门内部流转的方式进行审批。对不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要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要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涉及工商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两个部门现场核查的,要实行部门联合勘查,并一次性告知现场核查意见。
 
  (3)统一发证,一次送达。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在承诺办理时限期满的前一日将办结结果交回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及时汇总各部门办理结果,并统一将办件结果通过邮件等方式一次送达服务对象。同时,综合窗口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规范做好档案管理。
 
  (二)实行视情容缺受理
 
  1、容缺受理适用条件:餐饮服务行政审批办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仅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
 
  2、餐饮服务许可行政审批允许容缺受理材料: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网络订餐的申请人应提交的执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书面承诺;
 
  (4)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应提供的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容缺受理情况通报日常监管机构及现场核查人员。
 
  3、容缺受理程序:
 
  (1)餐饮服务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或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时,受理窗口应当场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办件,餐饮服务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或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窗口应予以受理,同时要求申请人在《容缺受理通知书》上填写容缺受理承诺(见附件1),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并说明逾期的后果。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否决事项双告知。
 
  (3)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办件,餐饮服务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或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窗口受理后,进入审批程序,待申办人在承诺的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后,向申办人送达证照或批文。申办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可作退件处理。
 
  (三)优化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现场核查
 
  1、分类现场核查。可以不予现场核查的情形一律不予现场核查,仅需部分核查的仅对需核查部分核查。
 
  不予现场核查的情形: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
 
  (2)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书面申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仅需部分现场核查情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2、提前上门服务和指导。窗口在接受申请人业务咨询或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需要时,同步登记申请人相关信息,告知现场核查人员提前介入并提供上门服务,主动了解项目的审批情况,加强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办人准备审批材料,告知审批过程中注意事项。对申请人在场所布局、购置设备设施、制定合理流程等进行提前指导,同时,跟踪服务直至落实到位,为窗口一次办结提供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优化审批材料和环节。各级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原则,梳理、整合现有的营业执照注册(变更)审批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提交材料规范,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个窗口”改革,对相同材料不重复填写、提交。
 
  (二)实行“证照联办”办事公开。各许可审批部门要编录统一规范的《餐饮服务商事登记证照联办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咨询和投诉电话、易错事项清单等内容。
 
  (三)建立“容缺受理”工作机制。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容缺受理条件的,实行“容缺受理”。各地应明确标注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和容缺材料补齐要求。餐饮许可容缺材料可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上门收取,或者由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寄送至受理窗口,不应让申请人重复上门提交,实现办事群众或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
 
  附件:容缺受理通知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  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登记 餐饮服务 行政许可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