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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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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2 14:14:07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96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地方特色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饮用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辅料,经和面调配、挤压熟制、成型、冷却、混拌调味、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调味面制食品。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9 截止日期 2017-05-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辽宁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941/42456.html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5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于济洋
 
  联系电话:024-31602057
 
  电子邮箱:lnfdashou@126.com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地方特色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地方特色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饮用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辅料,经和面调配、挤压熟制、成型、冷却、混拌调味、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调味面制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地方特色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3。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以及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对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了解其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成份及性能;企业进行原料进货查验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3.检验管理制度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出厂检验能力;对出厂的食品逐批检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留存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次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4.记录、追溯和召回管理制度
 
  (1)建立记录管理制度。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生产设备清理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及配料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等。
 
  (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能够实现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跟踪,并可追溯到每个环节的责任人。
 
  (3)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在发现不安全食品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召回;对召回的产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需要进行集中销毁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在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5.文件管理制度
 
  应有企业产品执行的有效产品标准、卫生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有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有效标准;应有设备操作规程、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工艺配方。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记录,但要建立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2.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生产车间一般包括:调粉车间、挤压熟制车间、冷却整型车间、调味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设备及器具清洗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3.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各个区域应隔离完全,不得车间下部隔离顶部连通),各工序前后衔接,人员通道、物流通道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4.生产车间地面应采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无裂缝和易于冲洗消毒。地面应当具有适当坡度或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墙壁应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渗的材料构成,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涂刷浅色、无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涂料。
 
  5.生产车间的更衣、洗手消毒、鞋靴消毒等设施应与生产能力(操作人员数量)相适应。更衣间内应安装杀菌设施。
 
  6.原辅材料库和成品库等各库房的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能力和出厂检验时间的要求。
 
  7.化验室的面积适中、布局合理,能满足检验的需求;采光、通风、温控良好。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生产设备: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及设施,保证生产作业顺利进行,并避免交叉污染。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1)调粉和面设备;(2)挤压熟制设备;(3)成型设备;(4)冷却设施;(5)调味设施;(6)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2.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设施。
 
  企业至少应具有的设备包括:(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灭菌锅;(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微生物培养箱;
 
  企业所具备的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同时还应具备能满足检验实际操作所需要的玻璃器具和试剂。
 
  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样品留样间,按照规定逐批保存检验留存样品。
 
  (四)设备布局核查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是否与现场一致。
 
  (五)基本工艺流程核查

    和面调配-挤压熟制-成型-冷却-混拌调味-包装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六)关键控制点核查
 
  1.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挤压熟制工序的温度、压力工艺参数控制,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等。
 
  2.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
 
  (2)油脂酸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等);
 
  (3)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
 
  (七)人员核查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企业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

 

4

氯化钠

*

 

5

脂肪

*

 

6

酸价

*

 

7

过氧化值

*

 

8

*

 

9

黄曲霉毒素B1

*

 

10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丙酸钙(钠)、脱氢乙酸

*

 

11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

*

 

12

色素: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根据色泽选择测定

13

*

 

14

菌落总数

 

15

大肠菌群

 

16

沙门氏菌

*

 

17

金黄色葡萄球菌

*

 

18

霉菌

*

 

19

标签

*

 


 地区: 辽宁 
 标签: 调味面制品 原料 细则 生产许可审查 生产许可管理 即食 食用植物油 小麦粉 饮用水 香辛料 味精 食品生产许可证 辅料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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