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关于征求《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6 14:02:31  来源: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21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和《盐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及《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标准》,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单位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09 截止日期 2017-05-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盐城市
备注  http://fda.yancheng.gov.cn/xwzx/gzwj/201705/t20170509_639184.html
各相关单位、食品生产小作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和《盐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盐政规发[2017]4号),我局制定了《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及《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标准》,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有意见,请在2017年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电话:0515--89805326,89805306,电子信箱:13365189055@163.com.
 
     附件
 
  1.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2.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 9日
 
  盐城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生产加工场所内部不得设立厕所。
 
  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应当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
 
  1.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1.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平整、光洁,无脱落;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若使用涂料,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2.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应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2.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2.3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
 
  2.4 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应具备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2.5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2.6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2.7 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设备和器具应保持清洁。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2.9  应选用食品用洗涤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洁用品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10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3.1 生产工艺、设备、工艺参数科学合理,能够确保生产出来的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2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
 
  3.3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3.4 生产用水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3.5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应独立存放,并使用经计量检定的、符合量程的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
 
  3.6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半成品的使用工具及器具应做好标识并分开使用。
 
  四、人员要求
 
  4.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不得赤膊、光脚。
 
  4.2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4.3 与生产加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4.4 小作坊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学习并熟悉与所生产的食品相关的质量安全知识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五、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票据、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5.2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
 
  5.3 应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
 
  5.4 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5.5 应建立食品召回和处理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情况评估、回收原因、回收数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理数量、处理方式、见证人等内容。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6.1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应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或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6.2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小作坊地址、食品成分表或配料表、联系方式及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
 
  七、贮存与运输要求
 
  7.1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7.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八、清真食品要求
 
  8.1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区: 盐城市 
 标签: 现场核查 食品小作坊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 登记管理 小作坊 食品摊贩 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