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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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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6 14:34: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8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4-27 截止日期 2017-05-1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西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5234525/28272.jhtml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7年5月19 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纸质文件随后寄递(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
 
  联系人:梁学文,联系电话:0771-5776426,传真:0771—5832387。
 
  附件:   (梁学文)关于征求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要求,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 <http://baike.baidu.com/view/2691413.htm>,划分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销售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自治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销售企业风险特点,从销售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销售条件保持、销售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
 
  (一)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
 
  (三)冷冻冷藏食品销售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
 
  第十条 应按照《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对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销售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销售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应按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并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并按《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将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销售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销售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销售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销售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对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销售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七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销售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销售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销售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销售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销售企业及品种。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纳入全区食品销售环节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销售者进行分类,并将辖区内食品销售风险分级信息录入全区食品销售环节电子监管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广西 
 标签: 食品销售 风险分级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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