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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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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0 11:32:45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6年4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19 截止日期 2016-04-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福建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gzcy/myzj/detail-62.html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6年4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饶郁佳        邮箱:cyc@fjfda.gov.cn
 
  电话:0591-86296565    0591-87627761(传真)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网络订餐经营主体责任
 
  (一)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
 
  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自行设立订餐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从事网络订餐,以及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同),并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同时应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其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的网站、网页和入网经营项目信息等。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
 
  2.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联络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相关信息的公示网页更新。
 
  3.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312027-2014)等要求制作膳食。
 
  4.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或者委托第三方平台及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2)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应当配送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3)应当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并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4)送餐容器和包装应当清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5.鼓励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公布厨房照片或者实时视频,推进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
 
  (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订餐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膳食配送等与网络订餐相关的服务。
 
  1.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向营业执照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2.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审查,实施实名登记,如实记录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信息,并对网络订餐线下餐饮服务实体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定期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有关信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3.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制定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制度,采取效措施加强对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管理。
 
  4.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以签订入网合同等方式,向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5.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其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建立消费者和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纠纷处理机制,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切实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
 
  (一)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由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由营业执照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外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从事的订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持有效证照、超范围经营、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及时查处。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的,应及时责令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提供网络订餐交易平台服务。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作出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情形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或移送电信部门,由电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入网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资质审核和实名登记的,应及时依法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外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在网络订餐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收集相关证并及时向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明确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按照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日常监管。要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切实摸清辖区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数量和经营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监管工作,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针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效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的网络订餐服务与消费氛围。
 
  (三)强化部门配合与协作。要加强与工商、通信、城管、公安等部门等的配合与协作,强化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有关信息,形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要充分发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广大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作用,逐步形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有关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努力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安全”。
 地区: 福建 
 标签: 网络订餐 经营 指导意见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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