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已颁布实施,根据总局、湖北省局贯彻实施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下简称《通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餐〔2015〕402号)要求,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新许可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现发布关于过渡期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经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7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开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品流通部分)。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同食药监保化函〔2014〕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加强我市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现就兼具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等混合业态食品经营的许可管理提出工作意见。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函〔2012〕32号)精神,为维护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正常秩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因《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为维护全省保健食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研究,就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做出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的公告》以及盐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2012)第1号精神,在国务院对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出台以前,对盐城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临时性审核。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2〕175号)要求,全省将于2012年9月1日启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批件信息系统和新版备案批件。
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未出台新的保健食品监管法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遇到一些障碍。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进行通知。
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食药监保〔2011〕2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保发〔2010〕147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