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已颁布实施,根据总局、湖北省局贯彻实施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省局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局负责组织全市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其许可证继续有效。
三、2016年1月1日前申请新办、变更、补办许可证的,一律发放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四、2016年1月1日前到期的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2015年12月31日,原许可机关在其许可证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31日”,并加盖原许可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