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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5〕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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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4 09:15:22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16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下简称《通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5〕262号
发布日期 2015-10-13 生效日期 2015-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10/t20151013_107866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下简称《通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启用时间
 
  根据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际,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三)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三、近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安排
 
  (一)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期间,对申请新设、变更、延续、补换证等许可证业务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原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业务流程和审查规范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二)自2015年12月1日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各地食品经营许可机构应主动通知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办法》和《通则》相关要求重新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做好有关换证的解释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保障
 
  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和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证合一”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当前全省食品经营监管重点工作之一。省局将于近期组织起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并及时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培训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换证为契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要做好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工作,让其知晓《食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换发证工作有序进行。省局联系人:食品流通监管处雷海峰,联系电话:025~86275835;食品餐饮监管处许飞,联系电话:025~83273747。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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