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5 14:07: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740
核心提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08 生效日期 2015-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4/19350.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精神,现就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我区食品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
 
  二、鉴于我区需制定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实施细则、修改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及相关系统平台操作培训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三、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安办〔2015〕15号)要求,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掌握法律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确保新《食品安全法》在我区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新《食品安全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