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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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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30 18:58:3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9651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启用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99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相关链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   1.《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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