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5 08:32:47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782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我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5〕66号
发布日期 2015-08-27 生效日期 2015-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bgtwj/201508/t20150831_275355.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一)源头附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注册登记时发放18位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
 
  (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赋予统一代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信息交换平台实时传输至税务部门和统一代码数据库。
 
  (三)颁发"一证"。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不再发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身份的唯一合法凭证。企业原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的,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办理,各部门应予以认可。
 
  二、实施时间和要求
 
  (一)实施时间。自2015年8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新设立企业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015年8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逐步变更登记为"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设立过渡期,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已登记企业的证照换发工作。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14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废止。
 
  (二)基本要求。
 
  1.规范申请文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简化文书材料,整合登记表格,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
 
  2.优化登记流程。落实"一口统一接件、信息统一录入、流转统一平台、效能统一锁控、一窗统一发证"的联合审批办理方式,统一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3.实现信息共享。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建设完善联合审批信息交换平台,改造优化各相关部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信息在各部门间共享和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共同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实施方案,对所需人员、经费提供充分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同推进。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按照我市推进"一照一码"、"一章一票"联合审批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分工,有序做好各项工作。"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