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1:25:2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备案,深化登记制度改革。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6〕104号
发布日期 2016-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angsu.gov.cn/jsgov/tj/bgt/201609/t20160930508231.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备案,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拓展至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等更多领域,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一站式服务模式。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现阶段,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先行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备案,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和归集等工作。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和公章备案。根据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拓展“多证合一”范围,加快实现“多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传输方案,加快推进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实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在各部门间的交换传递和共享应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登记部门要实时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传输至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将企业的社会保险办理、开展统计调查和公章刻制等基础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传输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依法将有关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部门工作需要的,相关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时补充采集。登记部门在每年企业年报报送截止后要将相关年报信息批量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等部门,建立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三)有序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或者公章备案的,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可凭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业务。对于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或公章备案的,原发证照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应业务。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领取营业执照的,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时,由登记部门依法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业务。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自行向登记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着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变更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定、文件和业务系统,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或者公章备案手续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切实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登记部门,要围绕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统筹和督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统一受理窗口、统一申请材料、统一登记流程、统一数据标准、统一交换平台、统一核发一照”的“六统一”工作模式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工商、税务、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等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有证照换发工作,确保各类新旧证照和代码平稳过渡。要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完善。要加强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联合督导,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