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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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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1:27:2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6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5〕39号
发布日期 2015-09-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5/9/23/art_285_7621.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范围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事务,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企业事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开具相关证明。
 
  二、实行统一的“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一)统一受理模式。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的要求,设立“三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咨询,统一办理登记业务,统一发放营业执照。要按照公开办理、透明办理的要求,编写登记办事指南、登记表格填写示范、登记流程指引等材料,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二)统一登记规范。根据《意见》“规范统一”的要求,在全省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只需填写规定的“一表”内容,向“一个窗口”提交符合国家规范的“一套材料”即可。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各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确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各类企业登记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内容(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除外)。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三)统一登记流程。根据《意见》“便捷高效”的要求,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优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登记程序,由“一个窗口”受理登记申请,经登记部门“一次审核”后,直接发放营业执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程序。
 
  (四)统一信息共享。根据《通知》要求,以省为单位,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统一进行信息交换。结合我省实际,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成前,依托现有信息化设施和资源,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利用电子政务外网或建立数据接口专线,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在工商、质监、税务部门的共享交换。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成后,逐步过渡到依托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交换。
 
  三、平稳有序推进新旧制度转换
 
  (一)过渡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登记部门向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的同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直接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存量企业在办理变更或备案业务时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也可直接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各级登记部门要完成存量企业的证照换发工作,原发的营业执照(包括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2018年1月1日后,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二)存量企业赋码原则。存量企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将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直接嵌入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统一代码设计原则赋新码。省质监局会同省工商局对现有存量企业代码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将比对后的数据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并一次性将转换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传送给省工商局。省工商局要及时改造登记业务系统,有序做好存量企业新旧营业执照转码工作。
 
  (三)存量企业换照程序。存量企业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由登记部门发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由登记部门按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发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有证件不齐全的,登记部门根据数据比对结果进行处理。
 
  (四)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根据《通知》要求,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与登记部门的联系,代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申领电子营业执照、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登记法律、法规、政策等。2015年10月1日后首次申请换照的企业,须同时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手续。
 
  四、强化改革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全省各级要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组织领导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2号)要求,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牵头统筹指导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下设政策指导组和技术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抽调人员组成。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支撑。省商事制度改革组统筹推进全省“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要根据“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业务管理规则,研究解决信息交换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保障改革前后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推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省工商局要加快全省业务管理系统数据集中,为实时与质监、税务部门交换工商登记信息提供支撑。
 
  (三)加强人财物保障。各级政府要为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培训宣传、登记表格印制、新版营业执照印刷、电子营业执照介质定购、信息化设备配置、业务系统改造升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等改革所需经费保障予以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工作涉及的项目立项、系统建设等予以支持。各级法制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技术标准、信息传输等内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等平台渠道,运用新闻发布会、专题宣传片、培训宣讲会等形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改革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换发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及申请电子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换照等工作中“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改进登记服务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做好指导协调,及时解决改革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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