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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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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1:28:3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0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6〕131号
发布日期 2016-09-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njiang.cn/2016/09/20/65030.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组织“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各级登记机关向申请设立、变更、换照的企业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登记流程。
 
  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主要任务
 
  (一)有序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同。
 
  2.营业执照换发。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执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送。
 
  4.企业年报公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申报和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共享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5.各部门信用信息录入及公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各自业务部门涉企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二)改造完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改造其登记系统,将有关信息按要求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接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反馈的信息;增加年报及公示事项,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要求;将新增加的年报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涉及企业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信息、统计部门反馈的涉及企业的统计相关业务信息,关联至企业名下,一并汇总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改造其网络系统,建立数据交换前置系统,接收登记机关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年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实现内部采集和外部共享单位基础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改造升级业务管理系统,实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
 
  3.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改造其网络、存储和管理系统。改造网络系统,确保接收登记机关共享的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依法反馈统计调查获取的核实结果、企业基本信息等统计共享信息;改造存储系统,确保分期、分类存储各类登记机关共享信息;改造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在统计业务系统的有效应用。
 
  4.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化数据共享交换机制。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明确数据接口、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数据管理、运维保障等标准;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要求,认真梳理业务数据,形成满足部门间数据统一格式要求的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同时建立数据记账机制,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做好本部门主要业务数据整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进行数据的归集、交换及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
 
  (三)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1.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要尽快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四、强化措施保障,确保“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强化统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按时启动。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主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切实把“五证合一”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做好跟踪督查,及时研究解决“五证合一”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五证合一”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交换等,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充实窗口办事人员力量和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四)加强改革保障。各地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为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充分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支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数据交换建设、系统改造升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等工作。各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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