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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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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4:11:18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154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发布单位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nhrss.gov.cn/NewsView.aspx?NewsID=19612&ClassID=51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同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交换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实行“五证合一”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四、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未尽事宜,请向当地工商、人社和统计部门咨询。
 
  特此通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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