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1:18:1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6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6〕95号
发布日期 2016-09-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4398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统计登记证,自2016年9月15日起全省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一)标准规范统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各部门、各环节全流程无缝对接、流转顺畅、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互认。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确保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在工商、人社、统计部门间及时共享,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
 
  (三)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切实做到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四)服务便捷高效。“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等统筹考虑,协调推进,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
 
  码)的营业执照,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四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在“四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实行省级各相关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传递和共享。省工商局、人社厅、统计局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做好数据的接收、获取、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并在各自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建立健全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部门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社和统计部门。工商、人社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要建立健全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四)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人社、统计等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的要求执行。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事项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
 
  料。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依法按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六)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推进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统筹和督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业务协同。工商、人社、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省工商局要积极协调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及时共享有关信息。省人社厅、统计局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严肃
 
  问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