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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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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1:15:36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2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字〔2016〕111号
发布日期 2016-07-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1962757&articleKey=6631380&columnId=32998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再造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省在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和公章刻制备案“四证一章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登记事项,对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数据的流转”代替“企业的跑办”,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纳入“多证合一”。以“一照一码”为核心,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的“多证合一”,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只需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以“三证合一”工作模式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完善“多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核发一照”,申请人只需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相关信息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业务信息系统,实施省有关部门与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共享应用平台的联网对接,做好相关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在工作窗口落地,企业登记数据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企业能够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共享应用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传输和共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省工商局负责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共享应用平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发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登记信息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共享应用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查询和核实制度。(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新设立企业和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直接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单位开放共享。(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
 
  (六)扩大改革成果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办理涉企相关事务时,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提高登记服务效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登记条件、登记标准和登记规范,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深入落实“四零”服务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高窗口服务水准,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积极推进“多证合一”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逐步实现“多证合一”网上办理。(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梳理修改相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本地本部门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和框架内顺利运行。(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推进,由省商事制度改革组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人员、设备、技术、经费等保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调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实施工作。
 
  (二)协同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涉及工商和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多个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以及平台对接的调整与衔接;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改革提供支持。
 
  (三)强化督导。省商事制度改革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督导考核,对推进改革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四)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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