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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黑市监通〔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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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27 16:37:33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5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等改革文件,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1号)“凡具备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均可纳入整合范围,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要求,自2022年6月30日起,黑龙江省具备条件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市监通〔2022〕38号
发布日期 2022-05-27 生效日期 2022-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等改革文件,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1号)“凡具备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均可纳入整合范围,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要求,自2022年6月30日起,黑龙江省具备条件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管理。现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在黑龙江省辖区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首次备案

1.线上办理。市场主体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自主选择在主体设立、经营范围变更时通过“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一并办理,也可以单独办理。

选择一并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一件事主体服务专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营业执照办理)”模块,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选择单独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服务平台”(http://222.171.236.86:8089/entservice/api/v1.0/index)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备案。

2.线下办理。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直接到线下窗口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或单独办理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备案信息变更

已办理备案的市场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服务平台”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

(三)备案注销

已办理备案的市场主体,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申请人可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服务平台”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取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通过系统间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自动完成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备案信息查询

市场主体完成备案后,可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服务平台”在线查询备案信息,并可以下载打印备案信息采集表。

三、主体责任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与销

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二)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三)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货设备的摆放地址。

四、其他事项

(一)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经营者,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三)已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市场主体,拟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应当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附件: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下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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