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加坡的食品供应来源多样化,新加坡可持续发展与环境部于2025年1月31日发布《食品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对有关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的内容进行修订,该修订条例将于2026年1月31日生效。食品伙伴网将此次修订条例的主要变化分享如下。
1、配料表必须标识引导词
《食品条例》修订前,法规中仅规定了配料表的标识方法,并未对引导词的标识进行明确规定,修订条例中明确规定配料表必须写明引导词,以表明该部分为食品配料表。
2、明确配料表中无需标识“水”的条件
《食品条例》修订前,法规中仅规定无需标明食物中含有水,也就是说任何食物的配料表中无需标示“水”这一配料。修订条例对配料表无需标示“水”这一配料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制作过程中水已经蒸发;在成品中的占比少于5%等4种情形。
3、新增了带入添加剂的标示规定
当带入添加剂的量足以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时,必须标示该添加剂,若不足以终产品中发挥功能时,则无需标示该添加剂。
4、修订对含有致敏物质配料的标示方式
当配料含有《食品条例》中规定的致敏物质时,该配料不能使用条例附表1中的通用名称,必须以更加准确的名称标示。例如在《食品条例》修订前,花生油、大豆油可在配料表中标示为“植物油”这一通用名称,但按照修订条例的要求,配料中使用了花生油必须标示为“花生油”,不能再使用“植物油”这一通用名称进行标示。
5、新增预包装食品产品批号的标示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识别号码或标记(如批号或序列号),用于识别食品的生产工厂和生产批次。
6、细化进口食品原产国的标示要求
进口食品在标示原产国的基础上还应附有一项声明,说明提及的国家是该食品的原产国或类似声明。
在《食品条例》修订前法规只规定进口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名称,但如何标识没有详细规定。例如在标签上单独标示“中国”可能并不违反法规的要求,但修订条例将原产国的标识要求进一步细化说明,足以说明单独标示原产国名称是不充分的,必须与表明产品原产国属性的文字一起声明,比如“Product of France”、“Made in China”或“Country of Origin: China”等方式。这也与目前SFA发布的《食品标签与广告指南》中有关原产国标示的指南说明相一致。
7、新增有关“麸质”的定义及相关含量声称规定
按照修订条例,“麸质”是指大麦、燕麦、黑麦、小麦(硬粒小麦、霍拉桑小麦、斯佩尔特小麦及其他小麦)、以及上述谷物杂交品种或上述谷物产品中的蛋白质部分。
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产品允许声称“无麸质食品(gluten free food)”、“天然无麸质食品(naturally gluten free food)”或“低麸质食品(reduced gluten food)”。
8、修订附表1(配料表中允许使用的通用名称)
修订条例对附表1进行了整体替换。
首先,新增了酪蛋白酸盐、奶酪、可可脂、蜜饯水果/糖腌水果、葡萄糖、乳蛋白、禽肉、糖8类物质的通用名称;
其次,对部分物质的通用名称的标示要求进行了修订,例如在《食品条例》修改前,鱼作为鱼制品配料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为“鱼”;按照修订条例的要求,“鱼”作为食品配料且在标签或任何介绍中都没有提及特定品种的鱼时,才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为“鱼”。也就是说,当产品名称或是产品标签图片、广告上体现或展示了某种特定的鱼(例如金枪鱼、三文鱼),配料表一定要标明该种鱼的具体品种,不能使用“鱼”这一通用名称。
最后,对部分物质的通用名称的标示方法也进行了修订,例如在《食品条例》修改前,若使用了香精,可以使用“香精”(Flavouring)这一通用名称。按照修订条例的要求,任何香精都可以使用“Flavour”或“Flavouring”进行标识,但同时需要说明来源属性(“natural”、“nature identical”和“artificial”中的一种或多种属性)。
小结:总体来说,新加坡此次对标签标识要求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其现有法规,也更好地体现了其与国际接轨的宗旨。对于企业来讲,变化意味着挑战但从长远来说也是新的契机:一方面对出口新加坡的食品标签的具体标识更加明确,另一方面能与更多英语市场的食品标签进行共版设计。食品伙伴网也会密切关注新加坡官方是否会发布有关此修订条例的指南信息,届时与行业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