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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市食药监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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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5 16:16:09  来源: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7
核心提示: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函〔2012〕32号)精神,为维护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正常秩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食药监发〔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2780_ci_trid_561287.html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市食品稽查分局: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函〔2012〕32号)精神,为维护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正常秩序,现就继续做好我市过渡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得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延期证明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下发通知,有效期延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对原卫生许可证到期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过渡期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发〔20—1—11〕64号)要求,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期工作。对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其卫生许可证可延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对申请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的企业,要严格审查,组织专家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指南》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上述过渡办法,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要求统一进行换证工作。各区县局在执行过渡办法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局保化处联系。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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