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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1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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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6 15:45:16  来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65
核心提示: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2〕175号)要求,全省将于2012年9月1日启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批件信息系统和新版备案批件。
发布单位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大食药监发〔2012〕114号
发布日期 2012-08-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lzs.gov.cn/Gov/Detail.asp?ID=37390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兰店市卫生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2〕175号)要求,全省将于2012年9月1日启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批件信息系统和新版备案批件。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本着便民和有利于日常监管的原则,对我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办理。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11〕113号),属于各区市县监管范围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事项由管辖地受理、审批。属于市级监管范围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事项由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按程序审批。各区市县局应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对外公示。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核发、变更、换发、补发等审批事项必须使用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批件信息系统,并启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
 
  三、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应符合《关于做好大连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10〕70号)有关规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变更地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需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1.变更申请书;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附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使用权证明和租赁证明原件附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位置图及平面布局图。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变更,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营业场所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的,除临街房外,不能做为保健食品经营场所。
 
  四、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和区市县局按照事权划分,对所有已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备案)批件》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备案批件工作(发证日期为原批件日期),原批件收回。
 
  五、市局《关于调整大连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11〕70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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