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规章文件要求,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决定,确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具体为: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4.跨设区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下放或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组织实施。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请严格按照明确的审查权限,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口,从源头上防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