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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分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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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07 14:35:50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5-06 生效日期 2025-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局:

现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分类实施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

安全设施变更分类实施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加油站、票据交易除外)、安全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及企业在役装置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在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和在役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参照执行。建设项目重新立项或者变更事项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不适用本指南规定。

二、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在役装置)拟对已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含附图等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按照一类(即最高等级变更)、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在建项目(在役装置)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不得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变相增加产品产能或更换产品;在役装置不得通过拆分工艺流程等方式将中间产品(产物)等转为产品生产销售(简单取消工序和步骤的除外)。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开展。

(一)一类变更

1.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在建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与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2)在建项目在厂界范围内主要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的(主要指调整功能布局后影响外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重大事故后果的情况)。

(3)在建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中间产物、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整个生产线发生重大调整,如:前处理工序、反应工序及后处理工序均发生变化,增加了或者改变了各工序关键设备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

(4)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实施变更改造后,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的。

(5)在建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在建项目建设或在役装置的改造,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二)二类变更

1.除一类变更情形外,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1)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布局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厂区内部建构筑物、主要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发生变化,但是不影响外部环境的)。

(2)生产装置的设备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生产装置或者生产车间内的主要设备布局调整,如:一个车间的设备分几个车间布置、多个车间设备合并在一个车间及调整上下游车间设备布局等情况)或其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3)涉及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毒性气体及剧毒品生产装置的辅助工艺单元(洗涤、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蒸馏、精馏等)及溶剂回收单元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指辅助单元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仪表控制单元发生变化,溶剂回收单元工艺改变或者回收规模发展变化等。如:改变物料的流向或操作顺序等,可能会影响到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方式和风险程度;采用新的溶剂回收工艺等)。

(4)国家、省有关要求实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本质安全提升改造。

(5)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SIF功能)发生变化。

(6)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7)火炬、安全泄放系统的变更、“煤改气”的变更。

(8)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9)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属于二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在建项目建设或在役装置的改造,可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并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3.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三年内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手续的,在验收或申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复核其安全条件的符合性,并由设计单位出具项目符合性报告。如安全条件满足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可以继续组织竣工验收或申报许可;不满足的,应向原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在项目通过审查后,方可组织试生产、竣工验收、申报许可。

(三)三类变更

1.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1)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包括助剂、添加剂等)品种或者使用量变化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变化)。

(2)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改变设备材质、结构优化、增减安全附件等),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3)不涉及反应单元的其他工序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发生变化,但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4)工艺操作参数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报警联锁设定值、主要逻辑关系变化超过原设计范围,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5)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6)主要建筑单体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发生变化的;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7)废弃物处理单元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除外),以及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供电负荷、消防用水及循环水、蒸汽供应、仪表供气等发生变化,如:供电负荷等级和方式、循环用水量、仪表用气量及供气方式等发生变化等),但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8)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者储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等级提升或火灾爆炸危险等级提升的。

(9)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变化幅度、安全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2.属于三类变更的,企业应完善内部变更手续,可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自行组织邀请3-5名省市专家库专家对设计变更说明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相关变更资料和评审意见要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报备,并作为验收资料进行管理备查。

(四)四类变更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

属于四类变更的,企业应参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等标准规范,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以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对未按要求开展变更管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一、二类变更的,未经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同意,未履行相关变更管理程序就开工建设或改造的,必须依照“未批先建”严肃查处;涉及三、四类变更的,企业应强化变更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抽查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相关要求,建立和规范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组织机构等方面发生的变化,都必须纳入变更管理,并规范实施变更管理程序。变更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组织变更管理培训,促进变更管理持续改进。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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