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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及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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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28 14:04:19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7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川应急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2-27 生效日期 2025-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纸单交易除外)、使用许可的企业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其他化工、医药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变更管理要求

(一)本部分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含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项目建设期间(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和投产期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但建设项目重新立项,或者变更事项本身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作为新项目实施,不适用本部分规定的变更程序。

(二)企业拟对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含附图等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详见附件1),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1.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重新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相应的审查单位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属于二类变更的,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专篇,向原审查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3.属于三类变更的,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变更资料和评审意见存档备查,建设期间实施的还应纳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

4.属于四类变更的,由企业参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等标准规范,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三)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企业无法准确确定变更等级的,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情况说明并提出变更等级意见,由原审查单位确认。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

(四)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台账,完善变更管理流程,做好变更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程序。

(五)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或者建设项目周边条件、自身条件等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结论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以满足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三年内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复核相关条件的符合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开展。

(六)作为特别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实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本质安全提升改造等,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适用二类变更程序。除国家、省明确由省级审查的外,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三、简易审查程序

(一)对部分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查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附件2)由应急管理厅公布并适时调整。建设单位可以就建设项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征询审查单位意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以上相关资料、评审意见和落实情况存档备查。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审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四、分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分期方式和内容应当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先期单独投产部分安全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能力等应当符合要求,不得通过拆分工艺流程等方式将中间产品、产物等转为产品生产销售。

(二)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分期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整体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分期方式和各期建设内容。

(三)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分期组织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首期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使用等安全许可;后续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许可变更。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每一家设计单位均应根据设计范围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出具总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并明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应确保相互衔接,不得遗漏。

(二)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原审查单位申请变更安全审查相关文书中的建设单位名称,并提交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协议、原建设单位有关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审查单位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建设项目审查单位。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安全审查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通知涉及的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pdf

   2.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pdf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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