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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印发《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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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3 16:29:24  来源: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切实优化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仅适用于申请办理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9-19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已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流程再造,切实优化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仅适用于申请办理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的要求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许可申请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优化如下:

1.加强项目引进审查。对于拟到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事前认定,认定结果通过金宏办公系统函告审批部门。

2.实行注册地址“一企一址”。企业提交危化品经营许可申请前需现场勘验,并提交《经营场所踏勘书》(附件1)。企业申请经营地址承诺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承诺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附件2),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3.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依企业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主要负责人(法人兼任的除外)、安全管理人员须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由企业承诺许可后六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优化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审批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要件齐全即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优化全程帮办代办服务。配备专业帮办人员,以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和无偿服务为原则,提供网上系统申报、业务指导、表单填报、问题协调、进度反馈等全程服务。

(二)许可受理

按照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零e办”服务模式的通知》(青应急〔2021〕55号)及《青自贸片区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无存储)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推行不见面审批工作的通知》(青自贸应急字〔2022〕8号)相关规定,通过“三零e办”服务系统上报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许可决定

受理人员在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后,提出准予许可意见,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并制发电子证书。企业自愿选择告知承诺申请方式,并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承诺书》(附件3),书面承诺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自任命六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应急管理部以容缺方式受理,颁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应急部门随机检查或企业主动补齐容缺材料后(核查主要人员自任命之日起到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期间连续缴纳社保)该证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将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执法抽查检查计划,依法实施监管。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作出的关于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承诺不实的,或者试行“容缺”办件企业未按时限“补缺”材料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许可证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严格专项执法检查。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发现有经营异常的(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馈有问题的),对相关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责令其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注销。

(三)企业诚信纳入政策扶持先决条件。区财政金融、经济发展、航运物流、产业促进等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扶持考核内容。应急管理部针对企业申请扶持事项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对企业履行承诺不及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取消或暂缓扶持资格。

三、其它事宜

(一)完善区油品贸易市场运作模式,引入在自贸试验区属地管理机构备案的招商平台机构开展对口业务服务。提倡、引导、建议申办(非独立会计核算)油品类贸易企业,归集到平台公司协助服务、统一管理。平台招引的企业经平台备案后,由各招引平台负责办理各种证照及后期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危化品证、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申领并开立发票、记账报税、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切实实现产业集聚和统一管理。

(二)对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以容缺方式受理未按时限补齐材料的,除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外,申请企业(含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委托代理方一年内不得进行此项代办业务。

(三)许可证颁发后,应急管理部做好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类型(首次、延期、变更)、证书有效期时间、注册地址、许可范围、企业人员联系方式等,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本意见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23年11月13日印发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青自贸管发〔202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踏勘书.doc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承诺书.doc

   附件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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