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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处置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临市监市字〔202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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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01 11:42:44  来源: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4
核心提示: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诚信,防范因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损害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临市监市字〔2023〕189号
发布日期 2023-12-01 生效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依法处置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依法处置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 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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