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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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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13 09:47:08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14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规范20220023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量化分级结果调整监管重点与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量化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

动态等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作出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年度等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分别用字母A、B、C、D表示。

第六条(评定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检查项目含一般项目和关键项目。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记录在《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上,并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量化监督检查分类)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量化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以及体系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表》的全部检查项目。

(二)飞行检查,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三)体系检查,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表》的全部检查项目。

第八条(等级评定规则)

(一)动态等级的评定规则: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采用《监督检查表》监督检查后,按以下规则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关键项目不符合(项)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良好(笑脸)0≤3

一般(平脸)04—6

10—3

较差(哭脸)0≥7

1≥4

≥2任意项

(二)年度等级的评定规则: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历次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案件处罚等监管情况,按以下规则评定年度等级。

年度等级年检查次数哭脸(次)平脸(次)

良好(A级)1次//

2—4次0≤1

≥5次0≤2

一般(B级)1次/1

2—4次0≥2

1任意

≥5次0≥3

1≥1

2任意

较差(C级)1次1/

2—4次≥2任意

≥5次≥3任意

差(D级)1.发生食物中毒,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临时备案; 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临时备案。

对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1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评定动态等级。

第九条(等级公布)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当天或者违法事实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及评定日期张贴于公示牌上。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通过二维码、电子屏幕等信息化形式向消费者展示《结果记录表》。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表》《结果记录表》内容录入“移动监管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移动监管系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与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外网公示信息同步,供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条(等级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的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公示牌应当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者《结果记录表》、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者《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结果记录表》又未张贴二维码等形式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量化分级结果应用)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或者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年度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年度等级评定为“较差”“差”的单位应当提高监管频次。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

 

2.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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