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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应急函〔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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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03 13:21:39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为全面加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皖应急函〔2025〕25号
发布日期 2025-03-28 生效日期 2025-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3月25日

安徽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以及配套辅助设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上级文件对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配套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含回收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对外销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工贸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管理,做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保证危险化学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鼓励和支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水平,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厂内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应急管理等“全链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第八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工贸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控股的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工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并排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落实奖励资金,提高从业人员发现并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强烈意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场所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妥善保存。

购买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

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应在首次进口前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用于使用、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易燃易爆、高毒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应具备项目所在行业和化工行业相关资质。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四条 工贸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管理。

工贸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包保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工贸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厂内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老旧装置,应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及自身防护进行安全确认,严格做到“不安全不装卸”。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全程监护下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确保装卸设备接地以及操作人员静电释放。

装卸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时,应采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对装卸设施接口进行安全确认。装卸设施接口应连接可靠,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者垫片老化等缺陷的,严禁装卸。工业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应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卸车场所卸车,卸车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进入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机动车辆,应设置阻火器、连接防静电专用接地线并有防溜车措施。进入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等车辆应为防爆型。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维修。

第十九条 跨越厂内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低于5m,并悬挂限高标志。在道路上方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

第二十条 输送危险化学品的金属管道,应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规定进行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制作、安装、检验、试验和安全防护应符合《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确需使用时,应采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连接时确保静电的导通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制度,实时记录危险化学品领用、入库及库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罐、堆场、储存柜内,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等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危害告知卡,载明危险化学品特性、防护要求、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出入库记录等;

(二)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设置防雷装置,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和装置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储存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系统),并应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且与事故通风系统联锁,监测数据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四)储存具有毒性或者化学灼伤危害危险化学品的,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设置在室外可能受低温影响无法正常使用的,应采取防冻措施;

(五)储存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应按要求设置防静电设施。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设计、选用和安装相应防爆型电气仪表、设备;

(六)储存或输送具有酸碱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其周围地面、墙壁及设备基础应做防腐处理,电气仪表应采取防腐蚀措施,设备、输送管道、储罐等应按物料腐蚀性质选材;

(七)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休息室、洗浴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或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二)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场所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防入侵系统等安全设施,其他相关安全措施应符合公安机关有关要求;

(三)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等标准规定。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最大允许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堆放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严禁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就地码放,货垛垫底高度不小于15 cm;

(二)危险化学品应按包装标志要求堆放,无包装标志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3 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三)采用货架堆放时,货架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其额定荷载及加载方式等信息,包装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规定,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毒性液体的储罐严禁与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阀、呼吸阀、事故泄压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罐区、堆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及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当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和储罐时,可在生产作业场所或普通仓库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储存柜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环境,远离火源、热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具备防火性能,柜体应确保静电接地良好,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储存柜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采取防腐措施;

(三)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遵循固体在上液体在下、小包装在上大包装在下的摆放原则,并有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四)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

(五)严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六)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七)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操作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且与事故通风设施等应急处置设施联锁,监测数据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第三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等级较低的厂房内使用火灾危险性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计算危险化学品领用量与房间容积比值,严格控制领用总量。

第三十二条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放置、调配、分装等区域,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腐蚀、防流散等安全措施,且存放量不得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在存在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或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贸企业中检测检验、化验分析等场所仅用于化验分析的化学试剂、标准气体、化学标准物质的管理应符合《检测实验室安全》(GB/T27476)规定。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贸企业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风险辨识、分类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违规堆放、随意倾倒、私自填埋等行为。严禁将有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三十五条 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尾气、废水等环保处理设施应经正规设计,在环保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燃烧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与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应符合《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要求。

第三十七条 工贸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种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监督、教育应急救援人员熟练掌握使用。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组织。乡镇工业园、小微企业园、村镇工业集聚点内的工贸企业,可依托附近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工贸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疏散附近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地点,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对相邻单位可能造成影响的,要立即通知相邻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并按事故报告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工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其他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工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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