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严格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降低安全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严格审查有关要求予以明确,请认真执行。
一、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类型
1.涉及光气、氯气等一二类急性毒性气体和氨气的建设项目。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3.生产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等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4.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或5级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
5.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要求
1.各地应严格控制新建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应在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安全风险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优先选用本质安全水平高的新技术、新设备,严禁选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审查时,应配齐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新建、改建高风险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员数量,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同一时间、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管控要求。新建、改建高风险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企业提交的有关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最终结论应当明确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简称高危工艺)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审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变更审查。新建、改建涉及高危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采用微反应、管式、环流等连续化生产工艺。不得扩建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的高危工艺建设项目。
3.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3级及以上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的热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本质安全。经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反应工艺危险度仍被确定为4级及以上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4.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以及使用双光气与三光气进行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范》(GB 19041-2024)要求。现役装置未按《规范》完成改造提升的,不得扩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要求,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增光气布点。
三、加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跟踪调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阶段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整改,确保整改闭环。指导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完成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将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高危工艺的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求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要加强指导服务,对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到期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确保与许可证申领有效衔接。
各地区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函告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及时汇总分析,予以解决。
联系人及电话:殷志军,024-86896459。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