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4月21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2.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1.2.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1.2.3依法取得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油(气)的企业,经营采出油气的。
1.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有储存经营(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加油站、仓储经营。
1.4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执行新的规定。
2 发证机关
2.1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2.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3.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3.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3.3经营汽油、柴油加油站的企业;
2.3.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2.3.5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3.6危险化学品设计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经营企业。
2.4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2.3条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2.5市级和县级发证机关统称发证机关。
3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3.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1.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1.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1.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1.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3.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3.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收发记录的保持期限不得小于1年。
3.3申请人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3.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3.1新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3.3.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3.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商店除外);
3.3.4危险化学品设计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3.3.5危险化学品设计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具备与应急管理部门实现互联互通的条件。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3.3.1、3.3.2、3.3.3、3.3.4、3.3.5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4.1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2企业依据第3章规定,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2.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2.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2.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4.2.5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制件;
4.2.6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4.2.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等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查询核验企业信息的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4.3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3.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3.2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商店除外);
4.3.3危险化学品设计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提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涉及多种经营方式的申请人,可只提交一次申请,取一张许可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得超越发证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
4.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4.4.2有气瓶充装作业的,应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4.4.3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依法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4.5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第4.2、4.3规定的文件、资料。
4.6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6.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4.6.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制件;
4.6.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4.6.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7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无储存经营企业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4.8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4.9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经营方式、许可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5 发证机关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 审查与发证
6.1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发证机关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参与,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2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字。
6.3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 经营许可证书
7.1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7.1.1企业名称;
7.1.2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7.1.3企业法定代表人;
7.1.4经营方式:〔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有储存经营(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加油站、仓储经营〕;
7.1.5许可范围(涉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应分别载明经营方式及其相应的许可范围);
7.1.6设计储量(无储存经营除外);
7.1.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7.1.8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应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7.1.9发证机关;
7.1.10有效期延续情况。
7.2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制定,由各发证机关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样式自行印制。
7.3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7.4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
7.5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8 安全评价
8.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商店除外),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6个月。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8.2经营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评价。
企业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延期换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全厂进行安全评价。企业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评价范围应当包含建设项目的依托或利旧部分。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评价报告中所有评价应明确结论,最终结论明确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
9 监督管理
9.1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2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9.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9.4发证机关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5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共享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或当地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关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10.2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采取不予行政许可、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暂扣经营许可证等措施。企业问题和隐患整改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经营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10.3有效期届满前提请延期的期限
企业未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且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执法频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1 附则
11.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11.2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企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企业。
11.3危险化学品商店是指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中危险化学品商店标准的企业。
11.4仓储经营企业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等服务的企业。
11.5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仓储经营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11.6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