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临时性延长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环发〔2022〕9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临时性延长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环发〔2022〕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1 13:59:5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79
核心提示:近期,我区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但受当前新冠病毒感染影响,暂时无法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现场审核和行政审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环发〔2022〕93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期,我区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但受当前新冠病毒感染影响,暂时无法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现场审核和行政审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所有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并按法定程序提请换领申请的和2023年春节前后即将到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企业在此期限内按原证件许可经营范围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不视为无证经营行为。

二、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和处罚。

三、如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内未按正常程序完成新许可证换发的,从2023年3月1日起依法按照无证生产经营执法和处罚。

四、在此文件印发前相关企业因违法行为已由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相关执法决定的,按照已作出的决定执行。

五、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内相关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利企便民举措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9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